本所于月旦会计实务研究月刋发表一篇文章,如下:

2021-10-07

主题:

经济部新修正「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纳入「新古车」之适用

摘要:

经济部公告之「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为强制性规定,具有直接变更契约内容之效力,企业违反规定亦有行政罚责之处罚,故不论是对车商或消费者而言,皆属重要影响其权益之法规。新修正「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新增「柠檬车条款」,增加对消费者购买新车之保护也同时赋予车商更多责任,惟该修正未明文定义目标物车辆为新车,亦未明确纳入业界俗称之「新古车」,本文谨提出评析建议,供读者参考。

连结: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content.aspx?no=9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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