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午間座談 - 營業秘密的小學問與大哉問

2016-11-01

營業秘密法在1996年制定時,營業秘密所有人僅能就違反營業秘密之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無刑事責任規定,因此營業秘密所有人僅能援引刑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惟刑法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為有效保護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利,立法院於2013年通過增訂營業秘密刑事責任,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樣態,以及提高刑責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1000萬元罰金。若侵害營業秘密之人意圖在台灣以外使用,對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有重大影響,因此加重處罰。

 

何謂營業秘密法定義之營業秘密,依其內容可區分為技術性營業秘密及商業性營業秘密,且該營業秘密需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技術性營業秘密係指方法、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資訊;商業性營業秘密係指進貨成本、商品售價、客戶名單等。然而,並非上開資訊皆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上開資訊必須具有秘密性,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對該資訊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始能該當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

就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判斷標準,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審理會審酌以下之相關事實,(1) 該資訊是否不得為大眾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或經由適當方式而知悉;(2) 是否已有相關文獻、研討會或專利文件揭露該資訊;(3) 該資訊是否為員工之固有知識或在任職期間所獲得之一般性知識、技能及資訊等。

就營業秘密之經濟價值,其源自於該營業秘密具秘密性,而有經濟價值。而且不僅限於積極價值,消極價值亦包括在內。所謂積極價值係指,可使營業秘密所有人有機會在與對手競爭時,因對方不知悉或未利用此等資訊而占有優勢之資訊;而消極價值係指,競爭對手獲取該資訊得減少投入人力、時間、金錢等成本,縱使該資訊屬失敗或過時的資訊仍具有經濟價值,因競爭者可減少相關研發成本。

所謂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並非要求營業秘密所有人需建造攻堅不破之城堡,而係指營業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職務等級者知悉。例如在實體隔離方面需設定出入管制等,電子檔案存取需加密、各式存取限制、防火牆或監控系統等,其他方式例如制定及執行保密管理規範、文件標示機密或類似字樣、員工教育訓練等等。綜合以上方式,營業秘密所有人採取更多合理保密措施,檢察官、法官更容易認定,該等資訊該當營業秘密法定義的營業秘密。

其他訊息

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