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午間座談 - 我國反賄賂法制的現在與將來

2015-12-31

目前我國針對賄賂行為並未有統一之法典規範,關於對公務員賄賂之防制,法務部對於公務員之餽贈、宴會等行為有制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行政規範,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則有對公務員行賄、收賄之處罰規定,而關於對非公務員之商業賄賂,則可能構成刑法、證券交易法等背信罪。

 

依照法務部所制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除符合特定情形(例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符合社交禮俗標準(如因公務員結婚致贈3000元以下之禮金))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與其飲宴應酬。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僅係對公務員之行政規範,違反者未必直接該當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收賄罪,此時仍須視餽贈之金錢或利益是否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間構成對價關係。而是否具對價關係則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具體而言,在對公務員為餽贈時,應避免藉由提供餽贈或招待而使公務員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影響其職務上之判斷,請應避免提供價值過高之餽贈或招待,因此需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各級政府機關所制定之相關辦法,並注意其中對於餽贈及招待之規定。

此外,要構成行賄收賄罪,需係對公務員之「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有關公務員「職務行為」之認定,目前實務上可區分為「法定職權說」以及「實質影響力說」。法定職權說所認定之「職務行為」係指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上之行為,而實質影響力說所認定之「職務行為」則係指「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在某前立法委員收賄關說「喬事」案件中,一審係採「法定職權說」認定關說喬事非屬立法委員法定職務權限而非屬職務行為,但二審係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該前立法委員對於被關說對象之人事、財務及業務執行,具有實質影響力,故其收賄行為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而應構成公務員收賄罪。該案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最高法院究係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將牽動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認定基準,值得密切注意其發展。

最後,有關對非公務員之商業賄賂,我國目前並無專門針對商業賄賂之法典,但如非公務員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因而對所屬事業等造成損害,例如上市公司採購經理收取供應商之佣金,而以遠高於市價之價格採購原材料,造成公司營收受損時,可能構成刑法、證券交易法等背信罪。此外,行賄者對第三人不法行賄,而行賄者所屬之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名譽上之損害(例如行賄事件被媒體報導))或財產上之損害(例如行賄者擅自將公司之金錢用於行賄)時,行賄者亦可能被論以背信罪。


近年來世界各國的競爭法機關對於聯合行為的調查越來越積極,裁罰也越來越重,因此企業訂定聯合行為對策的重要性不可言語。

根據台灣公平交易法的規定,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實務上對於合意的認定較為寬鬆,不問是否有法律拘束力,甚至只要是交換關於競爭的敏感資訊,都有可能被認為成立。

違反聯合行為相關規定時,除了必須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外,也可能被處以行政罰或刑事罰。在民事上,若是故意違反,最高可判賠原告已證明損害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行政上若情節重大,最高可罰該企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的罰鍰;在刑事方面,若被認定違法後未停止該行為或再犯,行為人可能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或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等,因此除符合法定要件且事先向公平會申請取得許可外,企業應做好預防措施,避免員工從事可能被認定為聯合行為的行為。

直接或透過第三人(如經銷商)與競爭對手討論價格、交換價格資訊,以及交換任何其他與交易條件或經營策略有關之任何資訊屬高度風險行為,應嚴格禁止;即便只是提供價格資訊給市場調查機構或其他可能在同業間彙整傳遞價格資訊的中介機構,也同樣可能被認定具有聯合行為的合意,屬中度風險行為。

為了降低被認定為聯合行為而受罰的風險,企業可參考公平會提供的「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等訂定內部規章,告知並要求員工遵守相關規定,例如:

  • 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的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且立即向主管或法務部門人員報告。
  • 對於產業間流通的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姓,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覆不能談論敏感資訊的立場。
  • 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的取得來源,應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的歷史總體資料。
  • 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的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的名義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與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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